本報訊(記者賈雪梅 通訊員朱元斌) 漢陽一小學班主任懸賞50元慫恿學生從二樓跳下,一四年級學生經不住誘惑跳下把腿摔斷。這是漢陽司法局昨天披露的一起驚人事件。   
  市民張亞雄(化名)的兒子勇勇(化名)12歲,在武漢市某小學讀四年級,是個天不怕地不怕的調皮鬼。5月底,其班主任老師殷志平(化名)在班上說,今天他發了工資,很高興,哪個學生要是敢翻到教學樓二樓走廊欄桿外,跳下去,他就當場獎勵其50元。勇勇立即表示,他敢。殷志平就真的和班上同學一起來到一樓操場,為勇勇加油。勇勇一人翻出二樓欄桿後,扶著欄桿,猶豫了幾分鐘,從上面跳下,結果腿被當場摔斷。張亞雄聞訊趕到醫院,醫生說得住院治療。張亞雄邊上班邊天天往醫院跑,孩子被鑒定為左小腿骨折,妻子也只得辭職守候在病房,耗去醫葯費2萬多。孩子出院後,醫生說有可能有後遺症,要做好後續治療和落下輕度殘疾的心理準備。張亞雄心如刀絞,找到學校索賠。學校表示,這是殷志平個人行為,誘哄孩子從樓上往下跳不屬於教學任務,應由殷志平個人負責。學校已將殷志平開除,其去向不明。
  昨天,張亞雄無奈之下向漢陽區司法局求助。
  司法局相關人員向張解釋:首先,因為班主任作為一個成年人,明知道學生從教學樓二樓往下跳可能會損害學生的身體健康,反而放任這種結果的出現,是符合故意傷害的主觀構成要件的,只要傷者被認定為輕傷,肯定要承擔刑事責任的。其次民事賠償責任也要承擔。因為該事件是發生在學校,又是在正常的教學時間,殷志平是以班主任的教學身份鼓動學生冒險,被誘哄的又是沒有自辨能力的未成年人。儘管此事當時學校不知情,而且學校也不會允許這樣做,但作為未成年人的在校監護人沒有履行正當的監護責任,應當承擔事後的賠償責任。至於學校開除殷志平是行政處罰,與民事賠償無關,不能以此彌補或推卸應負的民事監管責任。學校可以在作出賠償後,再向殷志平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賠償款。(來源:武漢晨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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